依据新《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 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三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除外; (四) 在专利代理机构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1、《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2019年5月1日版)须使用IE浏览器(如IE8)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地址(http://dlgl.cnipa.gov.cn),打开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
申请人登录系统,点击导航栏【执业备案】,点击菜单栏处的【首次执业备案申请】,进入首次执业备案申请列表;
在首次执业备案申请列表“查询条件”处输入要查询的条件,点击【查询】
申请人登录系统,点击导航栏【执业备案】,点击菜单栏处的【首次执业备案申请】,进入首次执业备案申请列表
点击首次执业备案申请列表处的【填写申请表】,跳转首次执业备案申请页面
点击【机构代码】处的下拉菜单,选择机构代码,确认其他信息,点击【下一步】,跳转实习信息页面
确认机构信息,并点击【上传】按钮,选择需要上传的文件
答: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网站(http://dlgl.cnipa.gov.cn)的本人账户。 新注册专利代理师个人账户的,请以本人的资格证号注册账户。在2019年3月1日之前,已经以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号或者其他名称注册、使用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个人账户的,3月1日之后可以继续使用。问题2.专利代理师进行执业备案,需要通过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操作吗?答: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执业备案”既是专利代理师的义务,也是专利代理师的权利。为确保专利代理师依法及时备案,具体的执业备案是由专利代理师本人,使用本人注册的个人账户,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的,不需要通过相关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操作。问题3. 目前正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是否需要由于新《专利代理条例》的实施重新备案?答:《条例》实行前已经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不需要由于新《条例》的实施,专门提出执业备案申请。上述专利代理师将由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自动备案。上述代理师在《条例》施行前后的执业经历将连续计算。如需查询本人的执业备案情况,可以在登陆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后,在代理师信息中点击“查看执业备案证明”选项后,即可查看执业备案证明。必要时,可以自行打印纸件。问题4.原执业证已注销的人员,再次执业是否需要办理执业备案?答:从原执业专利代理机构离职,原执业证已注销的人员,如果再次执业,并且与专利代理机构新签订了聘用协议等形式的劳动合同,需要办理执业备案。答:提交符合要求的《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以及彩色照片、身份证件、真实性承诺书、劳动合同等材料。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使用聘用协议代替。答:首次执业备案申请人,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网站(http://dlgl.cnipa.gov.cn)的本人账户,下载并打印空白的《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2019年5月1日版本),按照要求进行填写。申请人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实习的,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分别如实填写《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相应内容,就申请人的实习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实习评价。扫描后的《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交备案知识产权局。修订后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代理师办理首次执业备案的,不再就上岗(实习)培训及其成绩提出要求。问题7.实习专利代理机构与现在要执业的机构不是同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可以申请执业备案吗?答:上述情形可以申请执业备案。 实习专利代理机构与执业专利代理机构既可以是同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也可以是不同的专利代理机构。问题8.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与专利代理师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样的合同符合执业备案的要求吗?答:《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在办理执业备案的过程中,劳动合同应当是专利代理师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如果专利代理机构明确授权允许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与专利代理师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例外的情形,此时,分支机构与专利代理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符合执业备案要求的。问题9.地方知识产权局在系统中审核执业备案资料,如何判断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是否属于非首次执业备案?答:根据程序设计,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能够实现自动对申请人执业备案的类型进行识别。答:需要提交:注销执业备案承诺书,以及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兹证明 李XX ,身份证号: 33XXXXXXXXXXXXXXXX ,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XXXXXXXXXXXXXX ,于 XXXX年X月X日 至 XXXX年X月X日 任职于 XXXXXXXXXXXXX专利代理机构 。现本单位与其于XXXX年X月X日终止了劳动关系,该同志的离职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特此证明。问题12.已取得在本省执业的资格证(以下简称省证),并完成实习等工作。随后,取得了在全国范围内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以下简称全国证),办理首次执业备案时,《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资格证一栏如何填写?答:上述情形下,《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资格证一栏的资格证号,应填写全国证号。获取省证后的实习经历和执业经历,均可以连续计算。问题13.具有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后,是否可以免于专利代理实习,直接申请首次执业备案,需要哪些相关材料?答:依据有关规定。具有3年以上审查经历的人员,可以免于专利代理实习。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后,点击《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选项,上传具有3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证明材料的电子件即可(上述证明材料应加盖原从事审查工作的单位或部门的印章),不必上传《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进行首次执业备案审核时,对于已提交3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证明材料的备案人员,可以认为符合专利代理实习的相关要求,不再要求其提供《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兹证明 李某某 ,身份证号: 33XXXXXXXXXXXXXXXX ,该同志的离职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专利审查经历已满3年。本证明仅用于办理专利代理执业备案。问题14.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执业律师,是否可以免于专利代理实习,直接申请首次执业备案,需要哪些相关材料?答:依据有关规定。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执业律师(通常称为双证人员),可以免于专利代理实习。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后,点击《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选项,上传律师执业证明的电子件即可,不必上传《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进行首次执业备案审核时,对于已提交律师执业证明的双证人员,可以认为符合专利代理实习的相关要求,不再要求其提供《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问题15.在代理国防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中的专利代理师如何执业备案?答:在代理国防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师,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执业备案相关事宜。问题16.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核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申请时,需要注意哪些环节?答:修订后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关于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相关规定,在审核工作中需要注意以下环节:一、专利代理师作为执业备案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填写执业备案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4.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体现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材料。首次办理执业备案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实习满一年且实习评价合格的有关材料。申请人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先后进行实习的,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分别就申请人的实习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实习评价。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补正时间),完成审核工作。三、经审核部门审核,执业备案申请各项材料齐全且形式上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相关规定的,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生成电子“执业备案证明”,完成执业备案工作,开始计算执业经历。审核部门认为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审核部门通知其不予备案。四、在审核期限内,审核部门既未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也未告知其不予备案的,专利代理管理系统默认申请符合备案条件,自动完成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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